教育修正「海外旅遊學習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名稱並修正為「海外旅遊學習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業經本部於111年12月16日以臺教文(三)字第1110113033A號令修正發布,茲檢送發布令影本(含法規條文)1份,請查照。
說明:
一、旨揭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修訂,係有鑑於現行條文仍有未盡周延之處,爰研擬增、修相關條文,以妥適保護消費者權益。本次修正重點如下:
(一)條文順序之異動:將有關業者義務與瑕疵擔保之條文集中規範,並將可歸責或不可歸責事由之相關規定區分出發前及出發後。
(二)出發前特別事由解約之業者扣除必要費用之10%上限(第19點)。
(三)團進團出原則:因可歸責於業者之事由致無法完成部分海外旅遊學習活動之責任,其規定內容及相關法律效果如下(第24點):
1、若消費者無法完成部分之海外旅遊學習活動,應以安排至次一旅遊學習地與其他團員會合為原則。
2、若可歸責於業者之事由存在全部消費者,則於無法安排相當條件之替代方案,或是消費者不同意替代之旅遊學習活動時,應安排全團返回原出發地。
3、若消費者認為業者安排之替代方案不符合原定之相當條件時,則可依第14點(業者之瑕疵擔保責任)、第23點(因可歸責於業者之事由致海外旅遊學習活動內容變更)與第25點(因可歸責於業者之事由延誤海外旅遊學習活動)規定請求。
(四)增訂通報與實際出團情形並列年度考核重點(第35點)。
二、為使93年發布之海外旅遊學習定型化契約範本內容與應記載事項修訂內容一致,避免業者與消費者適用規範之混亂,故將定型化契約範本一併配合修正並公告。
三、本案電子檔得於本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http://edu.law.moe.gov.tw)下載。